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甪直法庭地址、电话、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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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甪直法庭
详细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清风路 电话:0512-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602573957 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风险及其防范——以虚假民事诉讼应对为视角 风险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指主观意愿之外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法官的职业风险,通常界定为与法官职业伴随的、因法官处理各类纠纷所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无法预知或虽预知但难以克服的各种不利情况,并由这种不利情况带来的使自身财产、名誉甚至自由和生命受到损害的一切不利因素的总和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被告虽辩称原告出具的借据是受胁迫形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官在穷尽法庭查证方法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决被告还款,后被告在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承办法官因此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羁押,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才最终宣告无罪。此案例是每一位基层法院法官都知晓的比较典型的涉法官职业保障和职业风险的案例。 近年来,基层法院案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以吴中法院为例,年法官人均结案数超件,创历史新高。显然,案件数量与职业风险呈正相关,基层法官如何在完成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有效防范职业风险,切忌因工作任务重、案件多“疲于奔命”而疏忽了职业风险防范,是一个引人深思和警醒的重要命题。基层法院法官审判工作中日常面对的虚假诉讼、庭审对抗(情绪对抗激烈的当事人可能当庭发生肢体冲突,出现不可控局面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发生脱保可能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舆论炒作(当事人通过媒体和网络对法官不当施压,试图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威胁和暴力伤害(当事人因裁判结果对其不利迁怒于法官,采取尾随、跟踪等方法,甚至对法官及其家人实施暴力伤害)等均是职业风险的重要节点,本文选取应对虚假民事诉讼这一视角谈谈法官职业风险的防范之道。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严重冲击司法公信。如果虚假诉讼得逞,根据案件实际影响,法官也可能面临一定的审判、纪律责任的风险,日常工作中,我们着力从以下四方面审慎应对防范 。 。 微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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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常熟市看守所(练塘看守所) 详细地址:江苏省苏州常熟市练塘鸳鸯桥开发区华强北路与自强路交叉口南100米 乘车路线:可乘常熟公交220路至鸳鸯桥村(练塘大道)站下车,向东步行... ·太仓市看守所 太仓市看守所 详细地址:江苏省苏州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村号 乘车路线:可乘太仓公交124路或129路、310路至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站下车,即可到达 联系电话:0512-3...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 A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南区派出所 地址: 枫津路 电话: B 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 电话: C... ·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 电话: 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火车站地区派出所 条评论 地址: 苏站路半爿营街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A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条评论 地址: 吴中东路 电话: B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地址: 吴中东路 电话: ...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常熟..江路 电话: 熟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详细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常州路 电话:0512-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 电话:0512-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 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被终止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 一、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是否赔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 超过60岁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六十岁以上的人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的。超过60岁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工伤死亡认定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 事故责任认定前可以拒付医疗费吗一、事故责任认定前可以拒付医疗费吗交通事故是突发事件,抢救受伤者刻不容缓,在抢救中所需的医疗费应当及时到位,不可能等到责任认定后或结案后再支付。我国《道路》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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