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产品追讨货款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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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快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食品(青岛)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某某食品(青岛)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某某新零售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食品(青岛)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采购协议真实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原告与被告2018年11月1日签订《商品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海鲜产品,被告在原告开票后7天内结款,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价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30日,分别向被告供应佰宴鲜海鲜大咖海鲜礼盒,共计价款350612元,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将全部发票开出,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货款。
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和逾期利息
经原告催要,被告2019年6月10日和原告签订对账函,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50612元,被告2019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尾款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完成。还款计划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货款,尾款250612元迟迟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50612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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