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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江苏某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江苏某某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双方的工程款114260元,对于以外的增项,没有我公司的认可,不与认可。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对我方造成了损失,导致我方被发包方减少工程款,对此损失,被答辩人应当予以赔偿www.njlawyer.cn。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答辩人:
2019年8月21日。
南京律师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起诉状 | 南京律师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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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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