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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顾某某 女 汉族
住址:南京市浦口区xx号
电话:
被上诉人一:南京市老山林场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二:南京市老山林场东山分场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老山林场大埝村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主任
电话: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2018)苏0111民初7478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8)苏0111民初7478号判决书www.njlawyer.cn。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赔偿上诉人损失432000元。
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二和被上诉人一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不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户口本,水电费发票、上诉人父亲顾xx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上诉人系老山林场xx号的户主和所有权人,且上诉人也一直居住在老山林场xx号。因此,上诉人属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2、被上诉人在没有和上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除上诉人所有的房屋,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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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房屋拆除案件,上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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