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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某某 女 1955年x月x日出生 汉族
被告:常州市xx基金管理中心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2楼
第三人:常州x报社
请求事项
1、要求确认被告停止发放原告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违法。
2、要求被告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原告养老保险金6238.34元每月www.njlawyer.cn。
3、要求第三人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原告养老保险金6238.34元每月。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71年5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职务是高级经济师。2010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退休手续。2010年9月,原告在被告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每月6238.34元。自2011年7月起,被告开始停止发放原告养老保险待遇至今。之后,原告一直找被告、第三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信访和申诉,但被告、第三人一直拒绝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证据二份。
起诉人: 。
南京市看守所家属送钱办法及规定 | 南京律师代理的转让合同经营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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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养老保险待遇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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