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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
原告:曹某某(曹某之父)  男 
原告:陆某(曹某之母)  女 
原告:王某(曹某之妻)  女  
原告:曹某某(曹某之子)  男  
被告:陈某  男  
被告:吴某某  男 
被告:张某某  男 
被告:汤某  男  
被告:夏某某  男  
被告:王某  女  
被告:边某某  女  
被告:凌某某  男  
被告:无锡某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江南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463302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www.njlawyer.cn。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29日晚上,曹某与被告陈某、吴某某、张某某、汤某、夏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xx饭馆喝酒,上述六人一共喝了五斤多白酒。喝完酒后,上述六人又去了无锡市梁溪区MIU酒吧喝酒(当天晚上11:30左右),在MIU酒吧喝酒期间,被告王某、边某某、凌某某加入,又一起划拳喝了两瓶红酒。2018年11月30日凌晨3:30左右,曹某从MIU酒吧出来后经过护城河学前街段时落水。2018年12月4日,曹某尸体打捞出水。
原告认为,被告(自然人)在明知曹某醉酒却没有将曹某安全的送回家,导致曹某因醉酒落水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告(公司)作为护城河的管理单位,在护城河边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证据副本十份。
                                起诉人:
                                2019年     月    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曹某某   男  1970年2月21日出生  汉族
请求事项
1、依法前往无锡市学前街调取陈某、吴某某、张某某、汤某、夏某某、王某、边某某  凌某某的询问笔录。
2、依法前往无锡市南禅寺调取视频监控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陈某、吴某某、张某某、汤某、夏某某、王某、边某某  凌某某、无锡某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受理,被告陈某、吴某某、张某某、汤某、夏某某、王某、边某某  凌某某的笔录中包含有被告的个人信息和事情发生的经过,现无锡市学前街以只能人民法院调取为由,拒绝提供。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    月   日
曹某赔偿明细
1、	丧葬费:72684元/年/12个月*6个月=36342元
2、	死亡赔偿金:43622元/年*20年=872440元
3、	被扶养人生活费:曹某之子  27726元/2*17年=235671元
         曹某之母 27726元/2*17年+27726元*3年=318849元
     以上合计:1463302元。
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户口本	证明原告和曹某亲属关系的事实
2	结婚证	证明原告和曹某夫妻关系的事实
3	出生证明	证明原告是曹某儿子的事实
4	死亡证明	证明曹某死亡的事实
5	出警证明	证明曹某落水死亡的事实
6	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曹某醉酒及落水死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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