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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孙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庭前依法进行了阅卷,并和被告人本人沟通,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孙某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详尽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且被告人孙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的表现,也充分表明其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今后会严格遵纪守法。
2.被告人孙某及其他被告人的家属,已退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全部诈骗金额29718.33元,并已经缴纳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其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和赵伟合谋制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因为对法律认识不足,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所在的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愿意接收被告人孙某,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www.njlawyer.cn。
三、综上,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全部犯罪金额,并交纳了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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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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