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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
被告一:黄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二:刘某某,女,汉族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12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当时原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www.njlawyer.cn。被告本人写好借条并签字,借条约定本金、偿还日期借款方式等内容 。当时被告说是该款项用于孩子出国所用,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5月12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万元给被告一 。在2019年5月1日被告一重新出具借条。借期为一年,2020年4月30日两被告并没有还钱,在两被告均故意躲避拒或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支付 。依法应当及时支付余下借款并承担利息责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裁决。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原告赵某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进行阅卷,并询问了当事人相关案件事实情况,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 。现本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案件事实,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此致
六合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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