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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风险投资代理公司,其在上海的营业部门,电话联系原告称其一定能帮原告代理白银投资赚钱,利润很高,并称南京以有几位老年人在有其公司代理投资白银,赚钱了高额利润。其后的数月,在被告无数次电话诱骗欺诈下,原告同意由其代理投资白银,在被告的鼓动下原告甚至专门购买了一台电脑用于被告帮其代理白银投资www.njlawyer.cn。
2014年10月23日,在被告的诱骗下原告在建行开了一个账户,先存入人民币5万元,然后在转入被告为原告开的专门用于白银投资的内部账户中,由被告帮其代理投资白银 。转入后,被告告知原告5万元投资白银赚的太慢而且少,多次让原告追加资金,并欺诈原告包赚不赔,因此原告在10月29日又追加存入了人民币18万元。其后原告又支付了被告佣金6900元,但是仅仅几个小时过去,被告代理投资的老师即告诉原告其由于其操作失误,原告投资的23万元仅剩3万元,其中的20万元已经亏损完毕,对于亏损的具体原因并不解释,只是诱骗原告,称其再投入50万元,两天内除了可以把亏损的20万元赚回来外还可获利10万左右 。此时原告方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于是要求被告退赔因其重大失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我们认为被告具有欺骗的性质,双方之间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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