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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苏周某某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周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6078.4元;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以446078.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于江苏高邮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型号6203、6204、4205、6206、6304、6008轴承,双方对每次订单确认,交货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汤庄工业区江苏周某某仓库www.njlawyer.cn。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或17%增值税发票后挂账,挂账后60天付款(4月16日-8月16日),8月16日以后执行90天账期 。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原被告双方在交货凭单上确认,现被告尚有446078.4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仍未支付。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此致
高邮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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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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