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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张某某 女
被上诉人:潘某某 女xx
被上诉人:陈某某 男xx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2020)皖052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皖052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www.njlawyer.cn。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某某和被上诉人潘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所购置的房产系两被上诉人共同出资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上诉人曾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为由,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没有事实依据。
1、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依法调取了陈某某和潘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潘某某在借款后,将借款转给了陈某某,潘某某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之间的离婚协议和被上诉人提供银行流水的证据,能够证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xxx02室属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520万元,陈某某只提供了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汇给陈某某200万元,不能证明是陈某某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实际该200万元系陈某某出售婚后的第一套房屋所得,此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在装修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xx2室也花费了200万元左右,由此可以证明陈某某所购房产系两被上诉人共同购买,陈某某一人根本无力购买。
3、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证据,陈某某汇款20万给与潘某某合伙经营汗蒸会所的股东xxx,能够证明陈某某和潘某某共同经营汗蒸会所。
二、两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潘某某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经营和夫妻共同生活。
2、陈某某和潘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恒大华府xxx室,离婚后恒大华府xx2室归儿子陈竹所有。但陈某某和潘某某却在离婚后又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zxx。陈某某和潘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两份。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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