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w某某,男,汉族xx
被告一:h某某,女,汉族xx
被告二:王某某,男xx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 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0年向被告出借20万元,年利率10%计算利息www.njlawyer.cn。2018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及欠条,借条载明“今借到w某某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正”,欠条载明“欠借款利息陆万元正”,被告一在借条及欠条处签名。2019年11月,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w某某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正。”被告一在借条处签名按手印。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还款,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长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原告告杨某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进行阅卷,并询问了当事人相关案件事实情况,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本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案件事实,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此致
滁州定远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借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Copyright www.njLawyer.cn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