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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w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项目代理合作费用109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网上搜索“某某”奶茶加盟信息时,看到被告发布的广告,被告向原告宣传其属于“某某”的子公司,目前经营的“唱茶”产品,是“某某”推出的新品,并向原告承诺赠送设备、政策扶持、保障盈利等多项优惠www.njlawyer.cn。2019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73000元,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在江苏省无锡市开设单店,后因被告无法协助原告在无锡开设店铺,2019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将无锡市的单店改为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区的招商代理服务资格,原告另外支付被告36000元共计109000元项目代理合作费用,约定原告与被告开展“唱茶”项目店铺合作,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项目名称为“唱茶”的项目标识,合作期和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续约费用5000元/年,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店铺选址、装修营建、日常运营、设备设施养护资料包等,并对原告进行理论培训、技术培训、网络课程、开业指导、选址评估、涉及辅助、店铺督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选址开设店铺,也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与被告交涉过程中,发现被告不是“唱茶”的商标所有权人,也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且被告涉及了数百起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的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没有如实向原告披露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涉诉情况,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予以拒绝,并向原告承诺被告一直正常经营,涉及到的诉讼及客户维权均为虚假信息。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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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案件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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