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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Q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南京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和《城市合伙人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000元、技术服务费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和《城市合伙人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河北省邢台市十个区作为代理商开展“xx快收”软件平台和品牌的经营推广,合作时间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万元,被告授权原告为“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并向原告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系统管理后台www.njlawyer.cn。
2020年6月8日,被告就催促原告支付1000元定金和100000元技术服务费,并一直向原告承诺“xx快收”非常赚钱,在被告的催促下,原告支付了全部定金和服务费,2020年6月10日,原告将签好字的协议邮寄给被告,同时与被告约定,给原告一定时间考察再确定是否签订并履行协议,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考察后发现协议约定的邢台市十个区的快递市场与被告描述的完全不一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根本无法履行。2020年6月13日原告通知被告不再签订和履行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和服务费,但被告已经在协议上盖章,并告知原告无法解除协议,但可以将该协议进行转让,并将定金和服务费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迟迟没有落实转让协议和退款事宜,也没有履行任何协议约定的义务。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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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技术服务费案件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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