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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及反诉被告Q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Q某某诉南京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Q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签订的《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实际为特许经营合同。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反诉原告)授权原告在河边省邢台市邢台县、临城县、内丘县、柏乡县、隆尧县、巨鹿县、新河县、清河县、临西县、沙河县共10个县作为代理商开展熊猫快收软件平台和品牌的经营推广,授权时间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需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万元/年,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系统管理后台、指导培训,原告(反诉被告)对任何人做出的关于授权产品服务的说明、介绍、宣传等,在指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均不得超出被告(反诉原告)关于授权产品的说明、介绍、宣传等,在合作期的前3个月内,原告(反诉被告)须在授权区域内建立熊猫快收站点不得低于1个,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10万元服务费后,被告(反诉原告)即通过邮件形式将店铺装修、门店管理、物料清单、后台使用教程等文件发送给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实际是按照协议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且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了10万元服务费用,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www.njlawyer.cn。
二、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约定好给几天时间作为考察期,并在签字后2天即要求被告不要签订合同,属于合理的冷静期,故原告(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2020年6月11日在协议书签好字邮寄给被告(反诉原告),同时和被告约定先不要在协议上盖章,给原告一定时间考察再确定是否签订协议,之后原告一直在协议约定的几个县进行考察,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根本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10个县的快递市场与被告(反诉原告)描述的完全不一致,原告(反诉被告)完全无法在这10个县开展熊猫快收业务,2020年6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遂向被告(反诉原告)提出不要签订合同,并返还全部定金和服务费,被告(反诉原告)告知原告已经在协议上盖章,只能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将合同转让出去。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实际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但原告(反诉被告)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原告(反诉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在合理期限内,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被告(反诉原告)应当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全部定金和服务费。
三、被告(反诉原告)未履行披露义务,且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反诉被告)可以要求解除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全部定金和服务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反诉原告)对于应当向原告(反诉被告)披露的内容,没有尽到披露义务,被告(反诉原告)对于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协议约定的10个县城的快递市场状况没有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导致原告(反诉被告)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原告(反诉被告)可以要求解除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签订的《熊猫快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因合同约定的10个县的快递市场状况与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承诺的完全不一致,现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且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过,被告(反诉原告)应当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全部定金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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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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