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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属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www.njlawyer.cn。
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 。
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并未经过批注手续。应属于无效合同 。
一法院认为:“吕珠江、张园园与张孝兵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未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属于错误判决。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作出错误判决 。
本案的主要证据即双方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张园园在落款处并未签字,也未收到转让款,涉案房屋又属于张园园与吕珠江的婚后共同财产,吕珠江不能单独处分。然两审法官枉顾这一主要事实,依然认为转让合同对张园园生效,简直是对法律的任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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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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