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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嘉兴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2680.4元及律师费5500元,共计128180.4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19年7月1日签订了《销售合同》以及《销售合同(专用条款)》www.njlawyer.cn。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被告平台销售和展示商标为“xxkia”的产品,被告以品牌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的55%与原告进行货款结算,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双方通过核对结算对账单的方式,确认了被告共计122680.4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给原告。现被告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销售合同》第九项内容,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包括律师费、顾问费、通讯费、交通费和其他实际支出 。
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付款之事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建邺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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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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