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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货款53180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1825.85元(自2020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拖欠货款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25.85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000元、保全费用1000元;
4、 被告二对上诉款项58005.85元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机械分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购买原告EZ17设备一台,设备价格为193000元,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前向被告一交付约定设备,被告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首付30000元,剩余货款163000元按照欠款协议分期支付,最后一期至2020年6月15日全部付清www.njlawyer.cn。被告二为合同履约担保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现原告已于合同约定交付设备,被告一签收后自2019年5月21日起未按还款协议支付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一逾期15日支付货款,应在15日内一次性结清到期及未到期所有款项,故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5318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一催要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一一直拖延支付货款,不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二作为合同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