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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a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5月18日被告一W某某向原告a某某借款,原告同日微信转账69200元,现金100元给被告一,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7万元,借款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每月付700元为利息www.njlawyer.cn。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二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康源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欠a某某7万元8月18日还,本人与W某某共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被告一应当立即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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