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宁波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9,669.24元,并以79,669.2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为4669.0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合能宁玥府项目向原告采购伟星PPR、中财PVC(电线管)及配件,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伟星PPR、中财PVC(电线管)及配件,货款金额按实际供货单结算,被告应于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实际送货量100%货款www.njlawyer.cn。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价值109,669.24元货物,并开具等额正规有效增值税发票,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迄今为止尚欠原告79,669.24元货款未予支付。
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宁波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
日期:。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Copyright www.njLawyer.cn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