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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来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6399908元及利息482598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71976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www.njlawyer.cn。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为被告包销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xxx天宸的商品房,约定乙方就购房客户所购房源已向甲方支付的包销价款自动转为销售保证金……甲方将购房客户所购房源对应的销售保证金在扣除网签保证金后无息返还乙方;甲方逾期向乙方返还乙方销售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日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项金额20%的违约金。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销售、置换房屋。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返还销售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2.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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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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