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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G某某挖掘机经营部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被上诉人得知上诉人在卖二手挖掘机后,在网上询问2017年生产的山河智能60型号,工作时间不长于3000小时的二手挖掘机的价格时,上诉人明确告知较新的二手挖掘机是63000元一台。被上诉人实际购买时,上诉人通过现场视频拍摄商品,由被上诉人在众多二手挖掘机中挑选了一台2011年生产的山河智能60型号挖掘机,其外观老旧且报价为60000元一台www.njlawyer.cn。被上诉人作为一个成年人,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挖掘机操作人员,更应当知道同种型号挖掘机之间的价格差异代表着出厂时间,工作时长有着明显差别!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被上诉人作为受要约人,最终购买了60000元一台的二手挖掘机是对原先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为新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此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被上诉人无故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应当予以驳回,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货款60000元及运费900元,属于没有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2)上诉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涉案挖掘机一直置放在被上诉人处多日。期间风吹雨淋自然损耗和人为操作的损坏折旧,让本来就是二手挖掘机的商品价值直线下降。一审法院即使支持被上诉人退货的请求也应当考虑到折旧率的概念从而认定上诉人按折旧比率部分返还货款,但判决却是返还全部货款及运费共计60900元,并且承担被上诉人退还挖掘机的运费,可以明显看出返还货款数额畸高了且与事实不符,既增加了上诉人的负担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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