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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xx
被告一:朱某某,男,汉族xx
被告二:于某某,男,汉族xx
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医疗费252.72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财产损失32600元;
3、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1月05日15时40分许,被告一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K689W2的小型轿车,沿葛关路由东向西至杨村一路口右转弯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沿葛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其手镯损坏的交通事故www.njlawyer.cn。后经南京市…江北新区分居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南京江北医院治疗。被告二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三是事故车辆所参保的保险公司 。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三作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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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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