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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t某某,男,汉族
被告:a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编号:100009230835的《马鞍山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房款48万元,并配合原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21年8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100009230835的《马鞍山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xx室的房屋,房屋成交价格58万元整,其中定金10万元整www.njlawyer.cn。被告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48万元一直未支付。
期间经中介沟通于2021年8月19日双方就剩余房款支付期限、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但被告未到场。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希望就剩余房款48万元支付期限、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期限等事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也不支付剩余房款48万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2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t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房款48万元,原告愿意配合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应当有效。虽然合同对于支付剩余48万元房款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已就支付剩余房款事项多次与被告沟通,且原告也一直表示会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拒绝协商,原告也给被告2个月履行的必要准备时间。因此被告应当在2022年6月23日之前支付剩余48万元房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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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买卖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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