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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t某某,男,汉族
被告一:江苏a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04
被告二:t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74.3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www.njlawyer.cn。
2022年2月20日,原告经施某某介绍,前往位于南京市溧水区246省道以西、体育公园以北的溧水2019G12地块项目工地提供劳务,该项目施工单位是被告二,被告一负责项目劳务,原告在被告一的施工班组从事水电工,该班组负责人是施某某,施某某和原告商议好工钱为350元/天,原告每日在被告一的考勤机上刷脸打卡,佩戴由被告一统一发放的印有被告二“t某某建设”字样的安全帽,接受被告一的统一管理。2022年2月22日上午,原告在地下室划线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后前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和江苏省中医院治疗,经CT拍片检查,诊断为T5、T6胸椎骨折,原告找施某某要求支付手术费用,施某某让原告找被告一为原告申报工伤,但被告一一直拖延不给原告处理,原告无力支付手术费用,目前治疗一再拖延。原告认为,原告在溧水2019G12地块项目工地因提供劳务受伤,被告一作为项目的劳务方,被告二作为施工方,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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