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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上诉人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陆续向被上诉人供货,被上诉人认可与上诉人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认可收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开具的金额合计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www.njlawyer.cn。结合上诉人提供的送货单,电话录音,双方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且交付的标的物的货款价值20万元。如果这笔交易不存在,或上诉人并没有交付价值共计20万的货物,双方都将承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风险而不利于双方企业的正常运营。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真相,仅仅以上诉人制作的对账单上无被上诉人的相关人员的的签名及盖章确认,就否认或不能采信上诉人至少已经交付价值共计20万元的货物给被上诉人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根据被上诉人一审庭审陈述:“双方之间的交易是货到及时支付货款的方式,且上述20万的发票款项已全部支付,但付的货款都是现金支付,没有保留相关支付凭证。”被上诉人的原投资人梁华桥在一审法院的问询中也多次强调已用现金付款。上诉人认为20万的发票货款一次性用现金20万元支付或分批次支付,每次都用现金支付且没有一次保留支付凭证,是有悖常理与通常交易.惯极不相符的。而事实是上诉人根本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所陈述的现金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支付合同货款是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故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出其已付款证据的义务。现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已经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一审法院却以被上诉人自认的33000元货款没有支付作为判决依据,明显忽视了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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