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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姜某某 男xx
被上诉人:陈某某 男xx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xx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404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www.njlawyer.cn。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3、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姜某某作为双方长辈在化龙..上发帖,向陈某某就职的xx中学130余名老师邮寄公开信,采用侮辱、丑化他人人格的语言,将家庭琐事及陈某某性功能是否存在障碍等个人隐私擅自宣扬,发表不实言论,并在教师节当天跪在陈某某工作单位门口举白旗…,客观上降低了陈某某的社会评价”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姜某某并没有发布不实言论。
1、姜某某虽然在化龙..发了帖子,但是在发帖的同时和次日就自行删除了帖子。
2、姜某某发布的帖子并没有采用侮辱、丑化的语言。
(二)姜某某发给xx中学老师的公开信中并没有采用侮辱、丑化的语言。
1、姜某某邮寄的公开信中并没有显示有“性无能”的字眼,常州市xx中学的说明只是传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姜某某说了“性无能”。
(三)陈某某存在对前妻家暴行为。
在一审过程中,姜某某提供了其女儿手上的照片以及人民法院调取的其女儿的讯问笔录,照片和笔录能够相互印证,且均为当时制作,完全能够证明陈某某对姜某某的女儿实施了家暴行为。
(四)律师费9000元不应当作为损失。
在I某某诉陈某某名誉权纠纷中(见(2021)苏0404民初2226号),陈某某就将18000元律师费作为损失的证据提供给了人民法院,现该案已经生效。而陈某某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付过律师费。因此,9000元律师费根本不存在。
综上,姜某某并没有造成陈某某社会评价降低,并没有侵害陈某某名誉权。
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地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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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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