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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台州某某工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
原告(台州某某工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某与被告二(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韩贺胜)于2021年6月5日相互加了微信,原告向被告二发送了产品报价单,后被告一(马鞍山市安耐特回转支撑有限公司)业务员q某某(联系方式:13855xxx5)与a某某互相加了微信,正式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a某某下单产品,包括名称、数量、规格、送货方式,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原告制作完成后通过快递方式送货,被告一收到货后由原告开出增值税发票www.njlawyer.cn。原被告双方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了合同,且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一应当支付余款50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和被告一达成买卖合同协议之后,原告从2021年6月8日到2022年1月20日期间,通过德邦快递和某某快递共计向被告一所在地送了十四批货,每一笔货都有快递单号一一对应(详见证据清单插齿刀销售出库单) 。a某某与q某某的聊天记录中,也有把快递单号告知q某某,并向q某某催款,被告一员工王芹和q某某都有签收快递(详见证据清单快递送达和签收图片)。十四批货共计价值65500元,原告也共计开出了五张增值税发票,总价值65500元 。被告一在21年12月06日汇款了15000元给原告(详见附件回单详情),还有50500元未支付。a某某于2022年8月27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二发送了对账函(详见证据清单明细账),希望被告二盖章确认,后又向q某某对账催款,但均未得到回复。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的,现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一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一只付了15000元,付款不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余款505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立案之日即2023年1月10日,以50500为基数按2023年的LPR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
三,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的出资人即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告二应当与被告一共同偿还原告50500元及利息 。
综上所述,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法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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