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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s某某,男,汉族
被告:兴化市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某某镇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XX
请求事项
1、要求确认被告在原告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上取土系违法行政行为。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25294元www.njlawyer.cn。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18日,兴化市人民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讨论了S229xx段改扩建工程,S229xx段改扩建工程的项目建设主体为被告,其他部门和乡镇负责地方矛盾协调、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障碍物清除、杆线管线迁移等工作。2017年5月,被告在与原告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指派挖掘机进入原告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进行挖土,用于道路扩建,导致原告承包的基本农田永久性无法耕种 。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在原告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上进行挖土作业,系违法行政行为,并应当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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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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