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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G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t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Gt某某,女 ,住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XX号,系被上诉人之母。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114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www.njlawyer.cn。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苏0114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 。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9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抚养费51000元事实不清 。
(一)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期间和上诉人一起生活,由上诉人抚养,这期间上诉人已尽到抚养义务,不应该再支付这期间的抚养费。
(二)上诉人与Gt某某离婚后已陆续向Gt某某支付了四万余元抚养费,已履行了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
1、Gt某某已与上诉人离婚,离婚后上诉人支付的费用系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抚养费。
2、Gt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代上诉人垫付货款及信用卡提现。
二、上诉人没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一)上诉人与Gt某某离婚后再婚,又育有两子需要抚养,无力支付2000元每月的抚养费 。
(二)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南京市雨花台区xx布艺店的流水并不是上诉人的工资,此款项系第三方的货款或预付款。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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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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