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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Z某某,男,汉族
被告: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品牌授权费及运营服务费40000元、食材货品费用32015.5元、运输费545元,共计72560.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聘请律师费用25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725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5月份,原告在网上搜索“正新鸡排”加盟店时,被告的招商人员主动联系原告,向原告推荐“蛋壳小鸡”加盟,并宣传被告经营的“蛋壳小鸡”是“正新鸡排”新开发的产品www.njlawyer.cn。2022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使用“蛋壳小鸡”餐饮品牌来开展项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品牌授权费12800元、运营服务费31200元,共计44000元。合同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为关联合同,任一合同终止,则另一合同随时终止。合同还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店铺选址、装修设计、督导远程等服务,原告在经营期间接受被告的指导和监督,原告必须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物料、向被告采购统一的收银系统并按被告的要求安装使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向被告支付了500元定金、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39500元,共计40000元。之后,原告自行选址装修,自行购买设备,2022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食材货品费用32015.5元、运输费545元。2022年7月11日原告店铺正式开业,但被告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任何服务,8月9日开始至今,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都联系不到被告。
原告经查询发现,“蛋壳小鸡”和“正新鸡排”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告系虚假宣传,且被告没有商业特许经营资质,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也没有向原告尽到披露义务,签订合同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且处于失联状态,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被告一直不予回复。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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