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苏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兴市某某塑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某某, ,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订购合同;
2)请求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56000元以及律师费用3500元共计159500元及利息(以15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2年10月24日签订了订购合同一份www.njlawyer.cn。双方约定:由原告先付定金,为货款总价的 50%,即78000元,原告付款后20天内,被告一按原告指定地点送货,违约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一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货。后经原告反复催告调查得知被告一并没有开展双方合同约定的生产活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于2022年12月14日向被
告一邮寄了《合同终止函》一份,要求终止双方合同,由被告一双倍退还定金。被告一签收后表示会退款,但迟迟不履行退款赔偿的责任。后经查明,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故被告二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泰兴市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 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联系南京律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订购合同起诉状
©Copyright www.njLawyer.cn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