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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李某某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2020年11月26日签订《南京市房租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江宁区创新xx室,租赁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41年2月1日,房租年租金800000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200000元,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到期日的15日前支付下期租金。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租金,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0元,尚有100000元租金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租金无果后,原告2022年6月1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租金,被告以疫情原因不履行支付义务www.njlawyer.cn。即使《房租租赁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经营的,双方协商,减免租金 。但是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减免房租,2022年5月至7月也未发生影响经营的情况,南京江宁区没未发布关闭店面停止营业的通知,因此不存在影响被告经营的情形,被告的饭店也一直正常经营。若被告主张因疫情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应举证证明亏损的情况,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拖欠房租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100000元,并按照日租金0.05%自2022年5月15日计算违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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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合同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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