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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进行庭审后,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退伙协议书》第三条表述系“因乙方在经营未来xx水榭项目(住宅和别墅)及经营张家港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项目(商铺)过程中预支公司应收账款自用”,并没有明确预支的就是案涉的两处项目的应收账款。没有预支款项,上诉人收到每笔钱是上诉人的某某项目分成,某某项目没有跟上诉人分成www.njlawyer.cn。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采用项目合作,并非入股公司 。而且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确认Z某某的购房款和W2某某的购房金均汇入兴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W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因此案涉两处项目的款项304540元应认定为仅由被上诉人单独收取,上诉人并未收取过。因此即使(2019)苏0582民初7591号和772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314598元,也应先由被上诉人将汇入其法定代表人之子W某某账户中的购房款304540元全部退还,差额部分10058元再作为公司的债务按照约定承担 。
2:上诉人没有签订退伙书,如果退伙协议书真实存在,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退伙协议书》第三条及第四条中可以看出,案涉的两处项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结算,该两处项目双方不再互付给付义务。若所有项目都没有结算完毕,按照常理,会全部约定在一个条款里,并不会将其中一个、两个项目单独约定 。现《退货协议书》第四条已经约定了债务的承担,但对于案涉的两处项目又在协议中单独提出来作为一条,并且约定“经甲乙双方结算,扣除乙方应得款项,乙方还应当返还/元”,因此可以理解为案涉的两处项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结算完毕,扣除自用及应得款项,双方不再互付给付义务。至于第四条的“债务”应为案涉两处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债务。综上,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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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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