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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上诉人W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签订了《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上诉人应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计800000元,实际支付700000元,尚有100000元未支付www.njlawyer.cn。上诉人作为承租人,按时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是其义务,应当遵守履行 。
上诉人一直强调其因疫情经营亏损,无力承担。上诉人2022年3月至7月期间均正常经营 。即使不存在疫情,开店经营都存在亏损风险,上诉人不应将亏损的风险转嫁于被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承担。且一审法院判决时已经考虑南京地区在该期间疫情及调控政策的相关情况、对餐饮行业的影响程度及被告经营情况等因素,对该期间租金减免15000元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85000元。
综上,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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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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