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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调解结案

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融合法庭调解结案.
    某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隐瞒重大诉讼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企业陷入债务危机.。雪上加霜的是,在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又有300余名投资者发起证券侵权索赔诉讼.
    2025年12月30日,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融合法庭调解结案.。这是一个需兼顾“企业重生”与“权益守护”的复杂考题,南京中院证券融合法庭应用“协同共治”机制交出漂亮答卷,不仅帮中小投资者追回近千万元损失,还让这家上市公司重焕生机.

    南京中院向监管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了解诉争虚假陈述等行为情况及行政处罚标准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要重整托底,用柔性方式平衡利益关系,南京中院深入调研,一个符合证券纠纷特点的立体解纷新方案逐渐清晰。经过半年多的总结完善,证券纠纷“协同共治”解纷新机制新鲜出炉:联动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构建“法院引导、多方参与、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联动破产审判业务庭,有效衔接“金融+破产”,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律师解读: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赔偿范围仅限于虚假陈述行为本身引致的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
    投资损失的计算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成本、卖出价格、持股数量等.。在计算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市场风险、其他经营性风险等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扣除金额。这一过程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也避免虚假陈述赔偿成为资者投资收益的“保险”.
    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让这家上市公司能够重生,继续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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