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大连知识产权律师网拥有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利诉讼,专利无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正当竞争,版权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维权等服务。
商标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资质,以商标及其保护为主要法律业务的律师,其为客户提供商标法律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战略、驰名商标等商标运作服务www.njlawyer.cn。...
商标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侵权律师\商标侵权律师函
商标侵权,不以消费者混淆为前提
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针对在OEM方式出口产品的商标,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上,.出现了不同判例 。一些.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消费者是否混淆,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前提。OEM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所以不存在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 。而另一些.并不认为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前提。对此,作者从商标的基本功能,海关保护条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责任,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逻辑应当统一等角度进行分析,并明确提出商标侵权,应该不以消费者是否混淆为前提的观点 。
“混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混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也就是没有混淆,就没有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但在商标法中,混淆只是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一种技术手段。根据上述我国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直接认定侵权,不考虑是否混淆。
只有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商品近似;商标近似、商品近似情况下,为了客观、公正决定是否存在侵权,才将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作为一种判断手段来使用 。在这些情况中,混淆仍然不是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表现即使没有混淆,也会判为侵权。典型的情况就是:对仿冒产品的生产商,即使是根据国内第三人订单而生产,生产商自己不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该产品,但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
。
栖霞区知识产权律师_南京市栖霞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 | 栖霞商标律师_栖霞商标侵权律师办理栖霞商标侵权赔偿、认定、调查等商标侵权案件
⊙联系南京律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六合商标律师_六合商标侵权律师办理六合商标侵权赔偿、认定、调查等商标侵权案件
©Copyright www.njLawyer.cn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