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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标准
(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0元以下  
50(每件)
1万-10万元
2.5%
-200
10万-20万元
2.0%
300
20万-50万元
1.5%
1300
50万-100万元
1.0%
3800
100万-200万元
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每件)
1千元-10万元
1.0%
20
10万元以上
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元(每件)
1万-50万元
1.5%
-100
50万-500万元
1.0%
2400
500万-1000万
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
67400

[说明]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六、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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