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的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完全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与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在国际贸易中定金罚则也被广泛应用,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约定定金条款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二者就分别签订,不能在同一条款中约定,以防产生歧义; 2、对定金数额的确定要明确具体,尤其要约定定金的处置办法; 3、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