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损害赔偿


南京损害赔偿律师

  南京损害赔偿律师解决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损害赔偿法律咨询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赔偿、国家赔偿、损害赔偿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损害赔偿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
 ·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
 ·关于名誉侵权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消费者怎样收集证据
 ·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性骚扰的法律对策
 ·其他赔偿义务主体应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及其它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具体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的内容,但一般认为死亡补偿费就是精神损害金,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你不能再附加精神损害赔偿。


 ·伤残鉴定须认准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鉴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前者专门适用于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件,后者则主要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评定,但是其他缘由所致人身伤害伤残等级评定可以参照使用。实践中,受害人应该就自己的诉请对象及事实选择相应的鉴定标准,若是劳动争议案件,应该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若是工伤之外的其他缘由...


 ·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而被羁押国家应否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刘某某以错捕为由,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根据法院判决,刘某某虽实施了一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并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检察机关错误地作出了逮捕的决定,客观上导致了侵权的后果,检察机关应该对这一后果承担责任。《刑法》第十三条明确定义:一种行为成其...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65.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
        一、消费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和范围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消费清单、交费单据等。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应对损害的后果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的相关证据予以保存、保全。  3、消费者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均可纳入索赔的范围。  二、消费者损害赔偿的情形分析...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很多打零工的人与老板之间并不会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当出现纠纷时,提供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关键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个人劳务关系是指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个人劳务关系形式灵活,且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工资结算也...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Assessmentofthelevelofnursingdependencyforthepersonalinjury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


 ·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执照,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9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92.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紧急避险致害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93.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后的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


 ·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
        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案件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往往会有当事人主张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那么,该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但其实二者存在实质性区别。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且“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


 ·关于名誉侵权
        《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比较复杂和难以把握和认定的是侵犯名誉权纠纷问题。我们从“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名誉和名誉权的侵犯主要是侵权人在主观方面是有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其表现方式是侮辱和诽谤的方式,...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消费者在营业场所受到伤害,该由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第三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仅...


 ·雇工致人损害案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条司法解释对雇员在从事雇...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人而言,行为方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有的行为人以作为方式、有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权,但是只要两者存在共谋,基于共同故意最终发生了侵权,全体侵权人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权人的行为结合成了一个整体,诉讼时,有的侵权人妄图通过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被侵权人应明确,其只需证明侵权人之间存在共谋即可,即使侵权人个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损...


 ·性骚扰的法律对策
           性骚扰(英语:sexualharassment)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在很多国家,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属于告诉乃论。常见于职场性骚扰,例如上司对下...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
            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学校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加以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


 ·小孩在学校受伤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


 ·室内财物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小孩在学校受伤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

 ·楼下饮食店的排出的油烟进入我家房内,如何索赔?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雇工致人损害案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继父母需要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吗

 ·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如何处理?

 ·处理噪音扰民的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关于名誉侵权

 ·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何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经营者的明知?

 ·工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形

 ·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

 ·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用人单位对员工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南京损害赔偿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损害赔偿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损害赔偿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赔偿国家赔偿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损害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