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 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 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 年 月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