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而委托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要求去做或者部分未按约定要求去做,致受托人的技术咨询工作难以开展或致技术咨询合同无法履行。 二、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额支付费用。 三、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 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上述三种违约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同时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者赔偿受托人的实际损失。 四、 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或者不更换技术资料、数据或工作条件而致受托人难以或无法开展工作,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受托人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