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一)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98)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改判 (92) 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2)原判决量刑不当;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三)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28)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