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如何补救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如何补救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如何补救: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据此,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缺失约定履行期限的补缺方法,先后顺序为:首先,由双方为当事人协议补充,这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最为理想的补充方式,最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当事人不愿协议或者不能达成一致一件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但根据公平原则和履行债务的客观需要,法律同时赋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宽限期。债权人主张权利后,在宽限期届满前,债务人仍无清偿的责任,当然也就不能认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负责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仍不清偿,债权人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宽限期应根据合同标的大小、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所述,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还是可以使用相关办法予以补救的。最理想的情况,还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补充条款的意愿,如果情况不甚理想,那么往往会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期限。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是,债权人有主张期限的权利,但同时债务人也有一定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