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 的公正性,防止冤错。如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5月联合国大会批准)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 种可能的保障,至少在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9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 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
从实践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看,对简易审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分 歧,有的认为只适用于有期徒刑的案件,有的则主张除死刑外,无期徒刑也可采用简易审程序。笔者认为,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妥当。因为虽然尚未看到国际刑事司 法文件对无期徒刑适用所作的特殊规定,但这种刑罚毕竟十分严重,程序的简易化可能与刑罚的严重性不成比例。考虑到目前我国普通程序的普通审理仍具有某种简 易化特征(如证人出庭率很低、质证不足等),审理时间也比较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审理方式更为适当。从可操作性看,这一范围确定,将简 易审基本限制在基层检、法两院的受案范围,也便于操作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
简易审适用范围有一定的例外。包括:(1)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2)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这几类案件中,被告人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受一定限制,难以正确理 解指控的内容及承认有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需要特别的诉讼保护与救济,不宜采用简易审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