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各种期限,其计算期限的范围分下列两大类: 一、以第一日作为期限计算的起算日的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计算; 2、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专利权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限计算; 3、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计算; 4、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专利诉讼时效的期限计算。 二、不以第一日为起算的期限计算及延误期限的补救: 除第一条例举的四种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期限均不以第一日作为期限计算的起算日,其期限的计算从第二日为期限的起算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的届满日; 2、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3、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因延误期限而丧失权利的补救: 1、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阻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3、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