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法律处理
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下面将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分析一些具体情形。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