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为政府申请,由法院负责司法强制拆迁。
一是有利于公众重拾对公权机关的信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日新月异,旧城改造如火如荼,凸显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强制拆迁等诸多问题。拆迁双方的利益矛盾显得格外突出,“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悲剧屡见报端。强制拆迁权回归至法院,本身是政府公权的自我让步,显示出争取民心所向的巨大信心和勇气。司法工作人员介入拆迁程序,体现了文明和和谐,给予老百姓一份暖意,一份憧憬,一份希望。
二是有利于对基层政府的征收补偿加强制约。在目前的国情下,通过增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的司法权重可以提高对政府公权的制衡,这种设置客观上会使政府部门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而不再对强制拆迁采取一种随意轻率的态度。相应也会更加注意减少和避免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
三是有利于巩固司法独立性和推进法治进程。引入第三方能减少矛盾双方的直接对抗,有利于对利益博弈的两方予以公平公正的裁决。在拆迁领域引入法院的裁判,是在依法治政理事,彰显了法律的力量,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法院毕竟不同于行政部门,比起行政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制拆迁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强制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加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