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若干决定》(宁政发[2000]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浦口经济开发区、珍珠泉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内注册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三个开发区”内注册并在园区内实施固定资产投入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经营型企业;在区政府正式批准的乡镇工业园区注册并实施固定资产投入的工业企业,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减免的重点项目。本办法不适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凡在“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区内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服务性收费等。
第五条 “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对在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收费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向区内注册、区内经营的外商(内资)投资企业发放《浦口区外商(内资)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外商(内资)投资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七条 向持有《浦口区外商(内资)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内资)投资企业收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由区内房产部门会同“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向有关企业收取,时间暂定每月一次。
(二)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区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7项基金、资金和41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给予减免(详见附表)。
(四)实行政府定价,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标准的2/3收取(详见附表)。
(五)供水、供电、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按原渠道依法征收。
(六)治安联防费、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收费及防洪保安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中上缴省、市的部分,仍按原渠道缴纳。
第八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再直接向“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内外商“内资”企业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九条 凡向“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内外商(内资)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费用,须报区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列入归口缴纳的费用,付费企业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三个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指定的收费管理部门缴纳。不按时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款的0.2%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收费管理部门实施归口收费,应向区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持证亮证收费。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制度和收费员岗位职责,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认真做好各项资金的收、缴工作,并接受区物价、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三个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收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减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8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