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增值,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属于张某, 剩余的贷款应该由张某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对于此案中房屋增值的90万,应按照在婚姻存续期间还贷时张某和孙某在其中承担的比例,由张某给予孙某赔偿。